1,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和公民聘請為常年法律顧問和特邀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特邀法律顧問;
3.受當事人委托,代理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與經濟技術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訴訟、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