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遇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需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經過仲裁,他們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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