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和國務院。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所需的經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九條國家和社會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鼓勵誌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形式參與或支持控制吸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