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與交易的區別;
1,不同科目:
股票轉讓的標的是自己的股權。有兩種類型的買家和賣家。壹種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都可以作為買賣雙方。另壹種是特殊主體,即除了具備壹般主體的條件外,還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才能成為某些買賣關系的主體。
2.實質性差異:
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權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交易的本質是交換有價值的商品和服務;買賣的本質只是為了使債權生效,出賣人針對特定的物,同時或依次與幾個買受人辦理買賣合同。《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