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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直接逮捕和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檢察院批準逮捕時,應當取保候審,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款。

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

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主要基於以下兩個原因:壹是發現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往往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無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既然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應當繼續取保候審,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了保護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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