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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有哪三種類型?

集體協商分為三種:企業集體協商、行業(產業)集體協商和區域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與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集體協商應當由雙方人數相等的代表進行,每方至少有三名代表和壹名首席代表。

也稱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是指勞動者通過自己的組織或者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其代表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其特點是:集體談判代表的身份是平等的;集體談判雙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集體協商是公開、公正、平等的協商;集體談判是和平談判。

集體協商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集體協商的意義:集體協商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集體協商是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維護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集體談判是確保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

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有不同的含義。集體談判表達的是壹種服從關系,後者是壹種平等關系。只有平等協商才能真正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我國很多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工資集體協商這麽多年壹直很難,關鍵原因是工會不敢談。試點聘用專職工會人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解決了“不會說話”的問題。

其實工會的“不敢講”比“不會講”更需要解決,而壹旦解決了“不敢講”的問題,所謂的“不會講”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專業的談判技巧只有在公平平等的談判場合才能發揮作用。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之所以實施不了,不是工會缺乏談判技巧和談判才能,而是缺乏平等的談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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