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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幹法律法規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的適用及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所以妳不需要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辦法》或者違反它直接用《勞動合同法》三種方法就夠了,就是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賠償問題的批復》。如果妳還不清楚,看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解釋。

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上,如果仲裁裁決已經被下級單位拒絕,妳應該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第三十條(三)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決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如果單位拒絕和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罰款。沒有別的辦法。所以您的第二個應用程序不應該得到支持。

法院應該也只能強制執行養老保險、經濟補償、雙倍工資這些具體涉及到錢的部分,不會強制單位和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妳第壹次申請的內容不清楚,而且獎項已經發了,所以不會回答妳的第壹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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