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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
未經民政局登記的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需要通過訴訟在人民法院辦理。
如果結婚證是假的,民政機關根本沒有雙方結婚的記錄,需要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2.夫妻雙方必須就離婚達成壹致。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明確同意自願離婚,壹方不同意離婚的,不能協議解除。
3.雙方必須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宜達成壹致。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同壹財產的範圍和如何分割不能達成壹致,民政局就不能協議辦理離婚手續,或者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應當就由哪壹方直接撫養孩子,另壹方支付多少撫養費以及相關的探視費用達成協議。如果沒有孩子,那就不用說了;同時,夫妻雙方應對同壹財產的界定和處理達成壹致。
這是協議離婚登記的三個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離婚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1078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