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界普遍認為,司法獨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中國司法改革的實踐表明,行政幹預司法是最廣泛、最深刻的,也是對司法公正危害最大的。根據現代法治的要求,包括立法權和行政權在內的各種國家權力的運行都應納入最終司法審查的範圍。在法治國家,法院在調整社會關系中起著核心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同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然而,由於傳統政治體制的影響,中國的法院遠未樹立起應有的權威。而且,行政機關通過財政、人事、人員編制等行政管理,幹預和限制法院行使司法權,使得我國法院相當邊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