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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又稱預拘留,是公安機關在法定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將其置於看守所監管的強制措施。

什麽情況下會被刑事拘留?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綜上,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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