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針對不同的終止情形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清算方式。壹種是民辦學校組織的清算,適合民辦學校自行終止。第二種是由審批機關組織的清算,適用於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終止。三是人民法院組織的清算,適用於因資不抵債而終止辦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