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人民法院組織的不動產司法拍賣,受不動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不予準許。人民法院組織不動產司法拍賣時,發布的拍賣公告註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應當承諾具有購房資格,並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房地產交易司法拍賣結束後、向買受人發出交易裁定書前,對買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至交易裁定書發出之日止具有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買受人不符合持續購房資格條件,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買受人發布拍賣裁定。
此外,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買受人虛構資格參與不動產司法拍賣且拍賣完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主張拍賣無效。
《規定》指出,不動產司法拍賣不能正常辦理,申請執行人等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組織的不動產司法拍賣中,競買人虛構購房資格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