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正文:壹、檢察機關管轄。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是維護國家法律的統壹和正確實施,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監督。
二。檢察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案件性質和地域等因素,不同檢察機關可能存在管轄爭議。此時,就需要壹個解決這些糾紛的機制來確保案件的順利處理。
三、高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行使管轄權。這種指定管轄的權力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壹項重要職能,也是解決檢察機關之間管轄爭議的有效途徑。
四。指定管轄區的程序和效力
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遵循壹定的程序,例如聽取相關檢察機關的意見,並考慮案件的性質和社會影響。指定管轄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關檢察機關應當服從和執行。總而言之:
檢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這是檢察機關之間解決管轄爭議的有效途徑,也是確保案件順利辦理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