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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國司法行政部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法的關系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要求代理時,無論是否取得律師資格證,都稱之為律師。尤其是目前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有壹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常被稱為“律師”或“本土律師”。事實上,司法行政部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同於我國《律師法》中的律師。認清兩者的關系,有利於正確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生活權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有本質區別。社會上很多法律工作者經常打著律師的旗號,這是壹種詐騙,而普通人往往以為自己是律師而不自知。其實兩者本質上是不同的。為防止上當受騙,建議市民在聘請律師時,查看其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資格證的,很可能是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非律師。(1)名稱上的區別:律師的執業機構稱為“某律師事務所”,對外執業的統稱為律師,律師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稱為“某法律服務所”,對外執業的統稱為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持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2)業務差異:律師可以從事刑事訴訟業務,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從事此項業務。(3)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師,不能跨省辦案。(4)目前廣東、上海等發達地方不允許律師出庭參加訴訟活動。(5)律師要求具有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官。檢察官也有同樣的要求。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7%,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與律師相比,基層法律工作者素質低下,無法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高素質要求,難以勝任專業性極強、技術要求極其復雜、政策要求極高的法律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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