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引發了全社會的熱議。很多人希望拐賣婦女的違法成本太低,不能犯同樣的罪。在我看來,加強現有法律規定的執行力度比立法更重要,因為拐賣婦女必然伴隨著非法拘禁,很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這兩句不低。?買老婆?100%的非法拘禁和強奸都有可能存在故意傷害。
按照違反的法律法規,已經夠嚴厲了,所以問題不在於立法的量刑是否夠重,而在於執法是否嚴格,地方執法部門對此類案件持什麽態度。我看到很多人說,如果買老婆的男人被抓了,家裏和孩子會怎麽樣?其實這種觀點才是最可怕的,應該扭轉。
刑法對拐賣者的處罰不低,但對買受人和阻礙解救被拐婦女的人,往往因為家庭和感情原因不追究責任。即使處罰,法定刑事責任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較低。只有提高收買行為的法定刑,實行拐賣買同責,才能增強法律威懾力。原來的刑法會嚴懲拐賣者,現在應該加強對買受人的懲罰,讓買受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改善婦女兒童。
保護孕婦非常重要。但保護企業至少同樣重要。在我看來,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過於籠統,應該細化。工作年限越多,產假越長,假期工資越高。企業和孕婦權益保護的不平衡,只會撕毀勞動關系,只會讓企業慎用或不用孕婦。尤其是三胞胎放出來的時候。當然,資本是為了剩余價值,法律應該規範資本合法賺錢,不應該讓資本不賺錢。歸根結底,有了剩余價值,孕婦才有可能在第三階段分享壹部分剩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