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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涉外合同是否必須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涉外合同無需公證,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有效:

1.合同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當事人簽訂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4.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其他法定生效條件。

如何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糾紛

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1.如發生合同糾紛,雙方應盡最大努力通過協商或第三方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後沒有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前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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