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對專屬經濟區法律地位的爭論主要有以下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200海裏經濟水域應完全由沿海國管轄,旨在擴大國家管轄範圍。主要代表國家有巴西、阿根廷、巴拿馬、秘魯等。,即所謂的“國家領土論”。第二種觀點認為,沿海國應該對毗鄰領海的200海裏經濟水域擁有壹定的優先權或特別權限,這屬於公海區域,以維護傳統的公海自由原則。主要代表國家是前蘇聯和日本,即所謂的“優先權威論”。第三種觀點認為,200海裏經濟水域應當具有特殊性,應當是不同於領海和公海的海洋空間,應當創設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國家是肯尼亞,即所謂的“經濟水域論”。經過協商,各國最終達成了壹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采用了“經濟水域理論”,創造了新的海洋空間及其法律制度——專屬經濟區制度。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享有的主權權利主要基於大陸架是沿海國享有主權的陸地領土的水下延伸這壹自然事實。但它不同於主權,而是專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而行使的權力,包括沿海國在大陸架上鉆探的專屬權利、在大陸架上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專屬權利以及挖掘隧道開發底土的權利。也就是說,沿海國家擁有開發和利用大陸架自然資源的所有必要和相關權利。此外,應該指出,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大陸架上的水域作為專屬經濟區或公海或公海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在200海裏以內,專屬經濟區制度應適用於大陸架以上的水域,而公海制度應適用於200海裏以外的大陸架以上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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