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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規定管道與公路的凈高不得小於幾米。

凈空要求

(壹)跨越的公路、城市道路、鐵路的凈高必須符合高速公路建築限界的相應規定,其限界不得小於5.5米(以最不利位置的限界為準,下同)。

(2)隧道下的鐵路與壹級公路的凈空不得小於5.5米,隧道下的二級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凈空不得小於5米,隧道下的其余公路的凈空不得小於4.5米。行人凈空不得小於2.5米。

下穿道路應在入口方向或橋梁等顯著位置設置限高、限寬龍門架、相應提示、警告等標誌,防止超高車輛從道路下通過。

(3)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輸電線路穿越高速公路時,其與高速公路的最小凈距不得小於7m,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線路與高速公路的最小凈距分別不得小於8.0、9.0、10千伏。

擴展數據

為適應公路建設的可持續發展,交通部決定對6月1998 1日實施的《公路設計規範》(JTJ 001-97)進行修訂。

公路設計規範的修訂全面總結了1997以來我國公路建設的經驗。在12關鍵技術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和吸收了國外相關標準和先進技術。修訂後的《公路設計規範》進壹步明確了各級公路的功能和相應的技術指標。

突出了公路工程建設中安全、環保、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和施工理念。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易掌握性,對加快我國公路建設步伐,促進公路交通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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