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新法有特別規定的,可以例外。
比如合同法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專門規定了其溯及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壹、法律的適用範圍
第壹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超過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之後的。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適用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合同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