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的期間以小時、日、月計算。周期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包括在周期中。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如果上訴或其他文件在過期前已經寄出,則不算過期。期限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該日為期限屆滿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第壹百零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