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義務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關證據,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具體來說,律師的權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指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二是委托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第三,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第四,案件開庭時,律師可以出庭為被告人提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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