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淩晨,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和河南大學分別發布了《關於“錯生28年”事件的通報和說明》,說明對事件的調查核實情況,決定不予立案。
對於徐的母親來說,親生孩子被錯換,養育28年又失去養子,但這些經歷並不都是無意和偶然的。關於出生證明日期、二胎落戶、嬰兒說法不壹致等案件細節,通報沒有給出明確答復。“管理混亂”和“老查證難”的含糊恐怕難以服眾,“不予立案”的結論更令人擔憂。事實從此被塵封,當事人遭受的傷害永遠無法彌補。
是“錯命”還是“偷命”?相關違規操作的幕後黑手是誰?如何彌補當事人受到的傷害?這些問題有待解答,對真相的徹底調查不應停止。只有將調查進行到底,還原真相,才能還當事人壹個公道,給公眾壹個交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犯罪事實存在。
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