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的職責和任務如下:
1,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和規劃,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過戶、轉籍和過戶;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發放和更換;
4、面向社會和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管理和維護科技設施;
6、負責道路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治安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