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性,土地征收是壹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國家主管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地方征地和集體征地組織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未經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征收土地的。國家征用土地作為壹種行政行為,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
(二)行政,土地征收不是基於雙方自願壹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征地是國家行為,這是不準確的。土地征收與其他行政行為無異。它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不可訴,土地征收是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壹定範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唯壹理由。
(4)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基礎。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對被集體征收的農民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民給予補償,並應當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土地征收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