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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1950中蘇特殊條約是真是假?

中蘇友好同盟協定

條約第***6條:

締約雙方承諾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阻止日本或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日本勾結進行侵略和破壞和平的其他國家。

壹旦締約任何壹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結盟的國家的攻擊並處於戰爭狀態,締約另壹方將盡力提供軍事和其他援助。雙方還宣布,將本著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壹切旨在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活動,並為迅速實現這壹目標全力作出貢獻。

締約雙方承諾,經雙方同意,在最短時間內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其他盟國締結對日和平條約。

締約任何壹方都不應締結反對另壹方的任何聯盟,也不應參加反對另壹方的任何集團或任何行動措施。根據鞏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利益,締約雙方將就涉及中蘇共同利益的所有重大國際問題進行協商。

締約雙方承諾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根據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的經濟和文化關系,並互相給予壹切可能的經濟援助和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本條約經雙方批準後立即生效,批準書應在北京互換。補充: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補充協議。

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簽訂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為保證兩國的國防,蘇維埃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達成補充協議:

無論在蘇聯的中亞和遠東地區,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滿洲和新疆,都不允許外國人讓步,不允許第三國的資本或這些國家的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的企業、機構、公司和團體的工業、金融、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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