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是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而制定的法律。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科學技術活動:
1,設置內部科技研發機構;
2、與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托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3.培養、吸引和使用科技人才;
4、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或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
5.依法建立博士後工作站;
6、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或設施。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組織或參與學術活動;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和人員招聘以及內部管理事務的合理流動;
3、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4.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條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註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