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
公司參與股權轉讓,說明股權轉讓得到了公司的認可,因此可以視為股東資格名義上的變更但實質上得到了公司的認可,這是公司參與股權轉讓最積極的意義。
但同時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國很多公司參與股權轉讓現象,在沒有股權轉讓當事人的邀請,或者沒有股權持有人的授權的情況下,時有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