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壹種用工形式。目前,我國以勞動合同形式為主要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為補充用工形式。壹般來說,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雇傭合同關系。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與人才中介等其他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人才中介將其送到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中介簽訂派遣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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