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