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的書寫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有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40條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法律規定?
1.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經過公證的遺囑,未經公證即被撤銷的,該遺囑有效;
6月14日起,長泰區城管局32名業務骨幹、市容中隊32名執法隊員兵分四路,各由壹名科級領導帶隊,安排8輛巡邏車每天上午深入城區東北、西北、東南、西南,分頭開展監管行動。各檢查組將圍繞占道經營、亂停亂放、衛生不潔、舊雨棚、老商鋪招廣告牌、道路破損、私設水龍頭(水槽)等主要影響市容市貌的8種行為,對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實地檢查問題清單進行全面摸底,找準責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