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營運車輛被對方撞上,可通過以下方式停止貨運:
(1)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其損失,並就損失金額達成壹致;
(2)如果對方拒絕,可以通過訴訟索要。人民法院會讓鑒定評估機構對損失進行評估,然後盡快判決對方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停運費是如何計算的?
壹般按照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計算。當事人在計算自己的損失時,可以委托相應的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計算,由鑒定機構做出評估結果,侵權人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賠償。如果侵權人拒絕賠償,可以通過訴訟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