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在國際社會中,沒有也不可能有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構來制定國際法。因此,國際法是由其主體,主要是國家,通過協議,即通過締結條約來制定的。
3.各國單獨、集體或通過國際組織保障國際法的實施。法律的基本特征之壹是對其主體具有強制約束力。國內法主要依靠國家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和法院來保證實施。在國際社會中,不存在國家之外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聯合國國際法院對國際爭端的管轄權和裁判權,這種管轄權和裁判權是基於有關各方的意願,不具有強制性。因此,當壹國權利受到另壹國侵犯時,受害國可以單獨或集體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也可以由國際組織進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議、警告、中止或斷絕外交關系、要求賠償損失、武裝自衛等。,從而使有關國家停止侵權行為,從而保證國際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