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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什麽意思?

回避的六種情況如下:

1.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

2.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本案受害人的近親屬;

3.同壹律師事務所在代理的訴訟案件中接受對方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存在法律服務關系;

5.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6.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的其他情形。

回避可分為三種:自願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主動回避是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等主動回避。在法律撤銷的情況下免於刑事訴訟。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向其所在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其回避。

有哪些方法可以避免?

1.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自我回避。如遇法定回避,相關人員可自行申請回避。撤訴申請提出後,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壹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回避決定的效力在作出回避決定之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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