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晚,何某參加完聚會後駕車回家。途中,何的車被葉某攔下,葉某讓何載他壹程。他明確告訴葉,他在聚會上喝了酒,不方便送葉。但葉某執意求情,後兩人達成口頭協議:葉某在騎某車輛時發生事故,由葉某承擔責任。後來他在轉彎時,不慎導致車輛翻入溝中,兩人不同程度受傷。請問:這個時候,責任應該怎麽承擔?
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陳繼寶律師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並且《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此,本案中,何某的酒駕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何某與葉某之間為避免人身傷害的口頭約定也是無效的,何某必須承擔責任。但葉某明知自己是酒駕,還繼續要求搭車,屬於自尋風險。即葉某在明知可能接觸特定危險源的危險的情況下仍堅持冒險,對自己的損害有部分過錯。因此,葉對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損害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