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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什麽意思?

開庭公告是指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宣布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擴展數據:

不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無論審判是否公開,判決都需要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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