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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職能

法律解析:鄉鎮政府職能:(1)制定並組織實施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資源開發、技術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計劃,組織指導各行業生產,搞好商品流通,協調本鄉與其他地區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做好招商引資、引進項目開發人才工作,不斷培育市場體系,組織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發展。(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鎮建設規劃,部署重點工程建設、地方道路建設和公共設施、水利設施管理,負責土地、樹木、水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做好護林防火工作。(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政、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的全面工作,維護壹切經濟單位和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取締非法經濟活動,調解處理民間糾紛,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四)按計劃組織征收本級財政收入和地方稅收,完成國家財政計劃,不斷培育稅源,管好財政資金,增強財政實力。(五)搞好精神文明建設,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倡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6)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和國防。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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