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事項涉及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須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證監會和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情況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重大資產重組條件不夠的話,看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誰審批誰審批。有些收購涉及的資金很少,甚至董事會都不用動用,只要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購買未上市公司,那就麻煩很多,要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還要報證監會和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詳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涉及關聯交易的,請參照上市公司自身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關聯交易審批權限,誰審批誰審批。獨立董事也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麽情況,只要涉及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都要上報交易所進行公告。還有,評估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