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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檢驗標準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規定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保修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二)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工程監理。下列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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