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出境: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停止出境,並依法處理:1。持無效出境證件的;二、持他人出境證件的;3.持偽造、變造的出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