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能夠主動咨詢律師尋求法律幫助,勇於發律師函已經證明了壹方的自信,而給另壹方發律師函,而不是直接上訴到法院,只是為了他們之間的面子或者更多,希望他們之間的溝通協商能夠友好地解決問題。但如果對方真的臉皮厚,不想承擔責任,不想解決問題,那麽律師函就是最終通知。
而且韓律師在壹定程度上也可以作為壹方的證據,非常明顯這種證據是絕對有利於壹方的。如果當事人確實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壹方,並且有律師函等各種有力證據加持,那麽如果對方當時不予理會,最後肯定會對簿公堂。壹旦對方將他訴至法院,就會產生糾紛和糾結。而且侵權人沒有追償的余地,法律會給他們最公正的審判。
有些侵權人真是臉皮厚,以為當事人脾氣好,不會真的追究責任。我以為我可以通過無知來逃避責任,但是沒有人會永遠容忍流氓。之前當事人尊重妳,是因為怕傷害他們的感情,也是因為想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妳真的是流氓,不想解決問題,只想讓侵權行為發生,那麽法律壹定會給妳最嚴厲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