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和資格作出解釋。因此,過去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受到農村法律習俗、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的影響。部分退休職工將戶口遷回農村,也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參與集體福利分配。
在新壹輪農村土地確權中,結合集體組織成員認定的實際情況,出臺了壹些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他們按照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尊重歷史,承認現實,尊重群眾意願,民主決策,盡可能科學地確定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的成員資格不能只以戶口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將戶口暫時遷出,不能取消他們的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例如,壹些現役軍人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不能取消其集體經濟成員的身份。
總之,即使戶口還在農村,在事業單位工作,有自己事業單位的人,也不能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這部分人群主要是大學剛畢業的學生。畢業後,他們的戶口會暫時放在農村。之後會被公務員或專業機構錄取,因為暫時不能在城鎮落戶,戶口會留在原農村。但因為在國家事業單位享受待遇,應該不再享受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待遇。他們不得在農村承包土地和申請宅基地,也不得參加農村福利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