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性勸酒,敬酒造成傷害。
在農歷新年之際,王和他的兒子王小謀去蘇某地探親。中午,他們在蘇的家裏吃了晚飯。席間,只有王、蘇、謝、劉四個人喝了酒。在飲酒過程中,蘇某、謝某、仍勸說王某之子為其父飲酒,導致王某飲酒過量並醉酒,被扶至臥室休息。其余人吃完後發現王臉色不對,送醫院搶救,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王某的死亡與其過量飲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與王某壹同飲酒的蘇某、謝某、等人勸酒,是導致王某飲酒過量的主要因素。作為壹個成年人,王應該知道飲酒過量對身體有害,但他在飲酒過程中對此置若罔聞。喝多了導致死亡,這本身就是很大的過錯。蘇某、謝某、成年後,明知飲酒有害身體健康,仍勸王飲酒過量,並向其敬酒。蘇某、謝某、對王的死亡也有過錯。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蘇某、謝某、對王某的死亡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死者王某本人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