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須報經辦機構審批。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
誤工費用
(停工期間的帶薪治療)
1.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