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有:(1)重大誤解。這是指因為認知錯誤而進行的行為。(2)明顯不公平。顯失公平的行為是指民事行為的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明顯不公平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肯定是有償行為。2.肯定是內容明顯不公平。3.受害者必須出於緊急、魯莽或缺乏經驗。(3)乘人之危。如果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利用對方的危難。(四)欺詐或者脅迫。如果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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