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被稱為“民告官”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救濟。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的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等“三難”,從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與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交叉處理機制、完善裁判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修改後的《訴訟法》從五個方面保障了行政訴訟的順利進入: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序的約束,從而完善了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比如,修改後的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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