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判決解決的是實體法律關系問題,比如定罪量刑部分;裁定主要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但也解決了少量的實體問題,如減刑、假釋等。2、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數量不同。壹個案件只能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可以有多個裁決;3.他們的寫作要求不壹樣。判決書只能用,格式和內容有壹定的規範;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判決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裁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有權上訴的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