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快遞業務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支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經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快遞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相關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快遞行業競爭秩序,不得出臺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簡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除有關部門依法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倒賣他人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