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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壓力表有什麽要求?

規定如下: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技術規格:

壓力表的選擇

所選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壓力表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2)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於2.5級,對於A級鍋爐,壓力的精度應不低於1.6;

(3)壓力表的量程應根據工作壓力選擇,壹般為工作壓力的1.5 ~3.0倍,最好是2倍;

(4)壓力刻度盤的尺寸應保證鍋爐操作人員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直刻度盤不應小於100 mm..

壓力表的校準

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準,並在表盤上畫壹條表示工作壓力的紅線,標明下次校準的日期。校準後,壓力表應鉛封。

壓力表安裝

壓力表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安裝在便於觀察和清洗的位置,並應防止高溫、冰凍和振動;

(2)設置在鍋爐蒸汽空間內的壓力表應有疏水閥或其它冷卻蒸汽的措施,熱水鍋爐使用的壓力表還應有緩沖彎頭,其內徑不小於10mm;;

(3)在壓力表和彎頭之間應設置三通閥,以便吹掃管道、更換和校準壓力表。

6.2.5停用壓力表。

有下列情況之壹時,壓力表應停止工作:

(1)有限止釘壓力表無壓力時,指針旋轉後無法回到止釘位置;無壓力時,指針離零的值超過壓力表規定的允許誤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

(3)密封損壞或超過校準期;

(4)表內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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