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內部關系:就人身關系而言,未婚同居雙方不存在夫妻身份關系,也不存在法律認可的其他身份關系。就財產關系而言,非婚同居當事人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和使用作出約定。發生物業糾紛時,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處理。2.對外效力:解除夫妻名義下的非婚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因相同的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同壹債權債務處理。3.親子關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非婚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因其父母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4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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