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權必須屬於孩子的母親,這是壹項法律原則。
法律的起源來自社會道德。雖然孩子的奶奶也是孩子的直系親屬,但法律需要考慮孩子奶奶的年齡和身體健康狀況對撫養孩子的不利因素,根據血緣關系,讓孩子與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疏遠。
而且在教育孩子的知識和能力方面,孩子的媽媽比孩子的奶奶有更高的優勢,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所以,如果孩子的母親沒有出現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嚴重情況,孩子的撫養權必須歸孩子的母親。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16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或者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和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
對撫養權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